11-12-1946 纽伦堡原则 ——纽伦堡宪章和纽伦堡审判中确认的国际法原则 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95(2)号决议通过 原则一 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应受惩罚。
(二) 战争犯罪 违反战争法规或习惯,出于某种目的或在占领区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谋杀、虐待或奴役平民居民,谋杀、虐待战俘,谋杀、虐待海上人员杀害人质,劫掠公私财产,肆意摧毁城市、集镇、乡村,或无军事之必要而以非正义方式进行破坏。 (三) 反人道罪 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的。 原则七 共谋犯下原则六所述的反和平罪、战争罪或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上的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