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009 正式声明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武器贸易条约》的立场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坚决支持制定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武器贸易条约》的制定。这一条约基于包括国际人道法在内的国际法所规定的各国义务,为负责任地转让常规武器(包括小武器和轻型武器)及其弹药设立了统一的国际标准。
不受限制的武器转让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制定一部全面的国际《武器贸易条约》的必要性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999年就武装冲突中武器获取和平民处境问题开展的研究表明常规武器的易获得性助长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并阻碍了援助受害者活动的开展。 按照定义来说,武器可能是唯一一个合法的明确用以对人造成伤害的产品。对武器贸易缺乏规制应被认为国际法律体系中一个不幸的反常现象。既然如此,主要目标应该是确保只有那些依照国际人道法等现行法律规定使用我们所说的这种产品的人才能获得它们,以此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尊严。 同样重要的是应认识到整个法律体系,尤其是国际人道法,都是基于这样的假设:武器使用者是训练有素、有纪律且确实会依法使用武器的人。如果这个假设不成立,当武器具有广泛的可获性或武器转让不受控制时,至少可以说,要指望武器携带者遵守国际人道法是不现实的。武器获取继续不受限制会破坏《日内瓦公约》缔约国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确保国际人道法得到遵守所做的一切努力。 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敦促各国在国内、地区和全球层面对常规武器的转让实施严格控制,以实现就负责的武器转让作出决定时各方能采取一致的方式。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坚决支持制定这一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武器贸易条约》。这一条约基于国际人道法在内的国际法所规定的各国义务,为负责任地转让常规武器(包括小武器和轻型武器)及其弹药设立了统一的国际标准。 《武器贸易条约》覆盖的交易范围和武器类型 《武器贸易条约》应规制现有国际人道法和武器控制条约中所界定的常规武器及弹药的转让。常规武器和弹药的转让不仅指武器和弹药流入或流出国境,还包括转让武器和弹药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运输、转运、租借等行为都视为该定义的覆盖范围,并且为确保该公约尽可能全面,这些行为无论如何都应属于《武器贸易条约》的管辖范围。 按照政府专家小组2007年报告的规定,《武器贸易条约》还应规制常规武器和弹药的中介交易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其他活动。授权开展中介交易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其他活动应当与各国进行的武器转让基于同样的标准。 为了确保公约全面覆盖所有的国际性武器转让行为并减少因武器获取不受限制而造成的苦难,《武器贸易条约》必须覆盖所有常规武器及其弹药的转让。尤为重要的是,公约覆盖的常规武器中要包含小武器和轻型武器。 《武器贸易条约》的参考指标: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规制武器的使用并保护战争受害者,是决定转让常规武器和弹药时尤为重要的一个参考指标。虽然国际人道法允许各国为维护自身安全购买武器,但各国负有许多国际人道法规定的直接适用于武器使用和转让的义务,并且所有国家都负有“遵守并确保人道法得到遵守”的庄严义务。这通常被阐释为没有卷入武装冲突的第三方国家负有以下责任:不得鼓励武装冲突一方违反国际人道法,避免任何可能助长此类违法行为的活动,以及采取适当措施终止此类违法行为。 由于武器转让的目的常常是使接受方能够参与某个武装冲突,因此转让应当考虑各国确保人道法得到遵守的义务。生产并出口武器的国家有能力提供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需要的武器,因此可以被视为在“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方面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因此他们应当尤为谨慎以确保被转让的武器不会被用于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事实上,在2003年第28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通过的人道行动议程中,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致力于“使遵守国际人道法成为评估武器转让决定的基本标准之一”并且鼓励各国将此类标准融入国内法律和政策以及地区和全球规范中。 为了充分反映国际人道法规定的国家义务,《武器贸易条约》应当包含以下义务:1)评估接受方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可能性;2)如果某种武器或弹药极有可能被用于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则不得转让该武器或弹药。(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行为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列举的战争罪。) 《武器贸易条约》还应当明确规定不得转让已被禁止使用或转让的特定武器或弹药的义务,以及不得转让具有会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苦难等特点或无法区分攻击目标的武器或弹药的义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将国际人道法标准适用于武器转让决定的“实用指南(英文)”在这个问题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