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2002 人道法在重建家庭联络方面有何规定? 节选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出版物《国际人道法问答》 武装冲突的后果往往是战俘及被拘禁的平民被迫与亲人分离、家庭离散、家人失踪。《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包含若干保护此类受难者的法律条文。它们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并授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
一般而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寻人局是冲突各方间的中立者,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在各方国家情报局之间,为受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员传递信息的中间人。 2)调查失踪人员下落(《第一附加议定书》第33条,《第四公约》第26条)。 3)帮助离散家庭重聚(见下页,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4条,《第四公约》第26条)。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1870年普法战争时就开始此类工作。作为中立者,该组织设立巴塞尔寻人局,从交战各方交换伤者名单入手,为战俘及其家人重建联系。自那时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中央寻人局工作得到广泛发展。 国家信息局 《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22条规定一旦战争爆发,中立或交战方凡是在其势力范围内有敌对国侨民居住,都必须为那儿的战俘设立一个正式信息机构。冲突之每一方应尽快将所有被其部队抓获的战俘身份等详情通知本国的信息局,以便可以尽快通知他们的直系亲属。如果没有这类机构(这是冲突中常见的情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便会负责搜集那些受《日内瓦公约》保护人员的资料。 中央寻人局 “在中立国境内应设立一战俘情报中央事务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向有关各国建议组织此项事务所。该事务所之任务在搜集一切自官方或私人方面可能获得关于战俘之情报,并尽速将此项情报转送战俘的本国或其所依附之国。”(《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23条) 离散家庭 “冲突各方对于因战争致与家庭离散之人所为之调查,以期在可能时与其家庭重新联系或团聚者,应给予便利。”(《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