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2002 实施人道法可采用哪些措施? 节选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出版物《国际人道法问答》 必须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此外,在国际人道法执行上也有其它措施同时发挥预防、监督和制裁的功能;后两者是源于国家有义务确保国际人道法受到尊重。它们包括:
外交努力以及传媒和舆论压力也有助于确保国际人道法得到执行。 实施的法律条款 “缔约各方在平时也应努力(……)训练合格人员,以便利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适用(……)。”(《第一议定书》第6条) “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日内瓦公约》共同第1条) “缔约各方无论何时,以及冲突各方在武装冲突时,应保证于必要时有法律顾问,对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适用以及就此问题发给武装部队的适当指示,向相当等级的军事司令官提供意见。”(《第一议定书》第82条) “各缔约国,若其立法尚未完备,应采取必要之措施。以便随时防止及取缔(……)关于特殊标志之任何滥用行为。”(《日内瓦第二公约》第45条) “各缔约国应通过瑞士联邦委员会,在战时则通过保护国,互相通知本公约之正式译文,及其所采用以保证实施本公约之法律与规则。”(日内瓦四公约分别之第48、49、128、145 条) “各缔约国担任制定必要之立法,俾对于本身犯有或令人犯有(……)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之人,处以有效的刑事制裁。各缔约国有义务搜捕被控为曾犯或曾令人犯此种严重破坏本公约行为之人,并应将此种人,不分国籍,送交各该国法庭。”(日内瓦四公约分别之第49、50、129、146 条) “本公约之适用应与保护国合作并受其监察。保护国之责任为维护冲突各方之利益。为此目的,保护国在其外交或领事人员之外,得自其本国国民或其他中立国国民中指派代表。”(日内瓦第一、二、三公约第8条及《日内瓦第四公约》第9条) “各缔约国得随时同意将根据本公约应由保护国负担之任务,委托于具有公允与效能的一切保证之组织。”(日内瓦第一、二、三公约第10条及《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1条 ) “本议定书保存者在缔约一方或几方请求下和缔约各方多数赞同时,应召开缔约各方会议,审议关于适用各公约和本议定书的一般问题。”(《第一议定书》第7条) “本公约之规定并不妨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其他公正的人道主义组织,在有关冲突各方之同意之条件下,从事保护与救济伤者、病者、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之人道主义活动。”(日内瓦第一、二、三公约共同第9条及《日内瓦第四公约》第10条) “在严重违反本公约或本议定书的情形下,缔约各方承诺在与联合国合作下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共同或单方行动。”(《第一议定书》第89条) “缔约各方应在对严重破坏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行为提出刑事诉讼方面,彼此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并在情况许 可下,缔约各方应在引渡事项上合作。” (《第一议定书》第88条) “应设立一个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十五名道德高尚和公认公正的委员组成(……)调委会应具有下列职权:对被控为从事严重破坏各公约或本议定书规定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各公约或本议定书的行为的任何事实进行调查。”(《第一议定书》第9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