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四
13-10-1995
(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四)
第1条, 附加议定书
以下议定书应作为第四号议定书附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第四号议定书)
禁止使用专门设计以对未用增视器材状态下的视觉器官,即对裸眼或戴有视力矫正装置的眼睛,造成永久失明为唯一战斗功能或战斗功能之一的激光武器。
第2条
缔约方在使用激光系统时应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避免对未用增视器材状态下的视觉器官造成永久失明。这种预防措施应包括对其武装部队的培训和其他切实措施。
第3条
属军事上合法使用激光系统包括针对光学设备使用激光系统的意外或连带效应的致盲不在本议定书禁止之列。
第4条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永久失明’是指无法挽回的和无法矫正的视觉丧失,此种视觉丧失为严种致残性且无恢复可能。严重致残相当于用双眼测定视敏度低于20/200 斯内伦。”
第2条,生效
此项议定书的生效应按公约第5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办理。
以下议定书应作为第四号议定书附于《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第四号议定书)
"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
(第四号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