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条约

15-04-1935

(罗里奇公约)
1935年4月15日于华盛顿

1933年12月16日,在蒙得维的亚举行的第七次美洲国家国际会议建议未行会议决议之美洲国家政府签署由美国“罗里奇博物馆”首倡的“罗里奇公约”,旨在广泛采用已设定并昭示之旗帜,在危险时保护构成民族文化宝藏的,国家或个人所有的不可移动之纪念物。缔约国基于给予与会各国通过的决议设想以公约形式之目的,决定缔结条约,旨在战时和平时尊重与保护文化宝藏,议定如下各条:
 
第一条 历史纪念物,博物馆,科学、艺术、教育和文化机构应视为中立,依此受交战国尊重与保护。
 
上述机构之人员也应受同样尊重与保护。
 
历史纪念物,博物馆,科学、艺术、教育和文化机构在平时及战时也应受同样尊重与保护。
 
第二条   上条所及纪念物和机构中立地位及由此对其尊重与保护 适用于签约国和加入国主权范围内全部领土,不应对该纪念物及机构 人员对国家忠诚有任何歧视。各国政府同意采用必要的国内立法措施 确保上述保护与尊重。
 
第三条   为识别第一条所及纪念物及机构,将使用条约所附之特别旗样(白底,红圆圈,圆圈中为三合红球形) 。
 
第四条   签约国政府和加入国政府应在其签约或加入时,或其后随时向泛美联盟寄送其需条约保护之纪念物和机构清单。
 
泛美联盟在通知签约或加入国政府时,也要寄送本条约所及之纪念物和机构清单,并将其中任何变化通知其他签约国政府。
 
第五条   第一条所及之纪念物和机构若被用于军事目的,应停止享有本条约之特权。
 
第六条   本条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未在本日签署之国家可随时签署或加入。
 
第七条   入约,批准及退约书应由泛美联盟保存。泛美联盟应将保存情况通知其他签约加入国。
 
第八条    每一签约或加入国得随时退出本条约,在通知其他签约或加入国三个月后生效。
 
下列签署全权代表,于交存全权证书后,按规定形式代表本国政府签约,并在与签名相对之日期上盖章,以昭信守。
 
(代表签字从略――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