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战和海战

29-10-2010 综述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和原则规制所有武装冲突,无论战场是在陆地、海洋还是空中。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条约和习惯法专门规制海战和空战的某些方面。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海战主要是由海牙公约和习惯法来规制的。然而,一战期间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尤其是潜艇的使用和对中立船只的攻击,引起人们对国际人道法适用性的质疑。二战期间,任意攻击医院船和运载救济物资的红十字船只的行为再次引发了思考:习惯海战法中军事需要和人道需求之间的平衡是否得到尊重。

平民安全、障碍物的使用以及海上禁航区等问题在马尔维纳斯(福克兰)群岛海战、两伊战争和海湾战争中不断涌现。然而,国际社会并没有考虑制定新的专门规制海战的重要条约。而在1994年,政府专家和其他方面专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许多国家红会共同制定了《圣雷莫手册》这本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南。

该手册主要重申并更新了国际人道法在适用于海战时的阐释。

该手册澄清了,基于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区分原则在海战中的适用性。这涉及到对军事目标的定义。战舰是军事目标,直接协助敌方军事行动的辅助配套船舶和商船都属于军事目标。手册列举了会导致非军事船舶成为合法军事目标的各类活动,其中包括布设水雷、运送军队、收集情报、军队护航、拒绝停船或接受检查以及运送重要武器装备等。

同样,该手册也列出了不能攻击的船只,如医院船、海岸救护艇、运送战俘的船只、仅运载平民的客轮、海岸渔船和救生艇等。

手册本身主要关注国际人道法对海战的适用。而国际公法中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则由1982年《海战法公约》来规制。但是,手册确实重申了在国际人道法所规制的禁航区等问题上不能对该法置之不理。

与海战相比,空战相对更为现代。在飞机之前出现的热气球及其在战争中的应用在1899年得到规制,但直到20世纪初,飞机才真正被用于战事。

飞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广泛使用。英国战场就是空战阵地,太平洋战事完全取决于海军和空军的紧密配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实施的空袭夺去了许多平民的生命,使各方意识到有制定规则的需求,最终促成了《日内瓦第四公约》及后来其《附加议定书》的制定。

虽然直到今天,各国仍然没有通过有关现代空战的特定规则,但国际人道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显然是适用的。例如,空中轰炸必须符合国际人道法原则,必须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而且必须考虑比例原则。

显而易见,禁止使用各类武器(如化学和细菌武器)的国际公约也直接适用于空战。

海战和空战行动都不得对陆地或海洋环境造成不必要的破坏,不得无故剥夺平民赖以生存的谋生手段。

国际人道法也保护文物免受空战或海战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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