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人道法下受到保护的平民

2010-10-29

在过去60年中,平民一直是战争的主要受害者。因此,武装冲突期间对平民的保护成为国际人道法的基石。这种保护还包括保护平民的公共和私有财产。国际人道法还确定并保护特别脆弱的平民群体,如妇女、儿童和流离失所者。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及此后的许多冲突中,平民都是武装冲突的主要受害者。平民总是在战争中饱受痛苦,但二战的暴行,如大屠杀、不加区分的攻击、驱逐出境、劫持人质、劫掠和拘禁,给平民造成的伤亡最为惨重。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是在1949年通过了《日内瓦第四公约》。

1949年之前,《日内瓦公约》保护伤者、病者、遇船难者和被俘战斗员。这部"平民公约"承认战争不断变化的特性,并确定了对任何不属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之人的法律保护。平民财产也获得了保护。此后, 1977年的《日内瓦公约之附加议定书》强化了这方面的保护。

国际人道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人道地对待敌方控制下的平民,不得加以任何不利区分。必须保护他们免遭任何形式的暴力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谋杀和酷刑。此外,在诉讼方面,他们有权获得能提供一切必要司法保障的公正审判。
对平民的保护也包括那些为平民提供援助的人,尤其是医疗部门和提供食品、衣物和医疗用品等必需品的人道或救援机构。交战各方有义务允许此类组织的通行。《日内瓦第四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特别规定交战方应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便利。

国际人道法不加区分地为所有平民提供保护,但某些群体享有特殊保护。妇女和儿童、老人和病者,以及那些逃离家园成为国内流离失所者或难民的人在武装冲突中尤其容易受到伤害。国际人道法禁止通过威胁、暴力或饥饿来强迫人们迁移。
在武装冲突中,家人常常分离。各国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预防,并通过提供信息和为寻人活动提供便利来帮助人们重建家庭联系。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为平民提供的保护是广泛的。过去50年中的主要问题是条款的实施。无论是各国还是非国家武装团体都未能充分履行他们的义务。在几乎所有武装冲突中,平民一直遭受过分的伤害。

在一些冲突中,平民成为攻击目标,并遭受了可怕的暴行。这是漠视《日内瓦公约》的根本——对人的尊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因此一直不断敦促各国遵守并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原则,尤其是有关保护平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