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将国际人道法的两条一般性习惯规则适用于特定武器。这两条习惯规则分别是:(1)禁止使用不分皂白性质的武器和(2)禁止使用属于引起不必要痛苦或过分伤害性质的武器。《公约》由一个框架文件和五个规制特定类型武器的单独议定书组成。尽管《公约》对可引发人道问题的特定武器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它并未减轻各缔约国应避免使用《公约》未涉及之武器的义务,使用此类武器仍然会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习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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