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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专题研讨:“事先做好准备”

在武装冲突中能够尊重公约,通常是以事先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为先决条件(2020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评注第178段,本篇博文中所引用段落均出自该评注)。

在和平时期采取实施日内瓦四公约之义务的准备措施,才能在武装冲突期间最有效地履行这些义务(第233段)。

作者:凯利西亚娜·锡恩*

假设贵国卷入了一场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你是一名政府官员或军事指挥官。那么,毫无疑问,相关行动计划应该是投入战斗,实现所有军事目标而后退出。其中一个军事目标就是出于各种理由俘获敌方士兵,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这些被俘士兵即为战俘。你应该如何对待被俘人员?如果事先未对此做好准备,你将难以履行贵国负有的国际人道法义务,而且还会浪费时间和资源,同时构成对人类尊严与福祉的无视。

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对落于敌方权力下的战俘的待遇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果你未能遵守《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你的国家将犯有国际不法行为。同样,你还将违反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1条关于尊重并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要求。

尊重并确保尊重日内瓦四公约和整个国际人道法体系的义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2005年)规则139)要求应在和平时期开展大量准备工作(第161、178、218、232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共同第1条的评注概述了确保尊重之义务所包含的三个方面,即:己方部队尊重并确保尊重公约;确保全体人民尊重公约;确保他方尊重公约。

本文将探讨尊重并确保尊重之义务的第一个方面,该义务要求"各国〔自身〕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从根本上防止发生违反公约的行为"(第178段),而实施准备工作是各国能够履行义务、兑现国际承诺的重要先决条件。

为应对冲突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挑战和违反公约的行为,四部《日内瓦公约》均要求各国采取下列措施:

  • 对军事部队进行指导和培训(就《日内瓦第三公约》而言,从事战俘相关工作的人员须接受特别指导(第57段))
  • 向普通民众传播四公约(第232段)
  • 提供国际人道法文件的正式译文(第232段)
  • 通过并实施立法,防止误用和滥用特殊标志(第232段)。
  • 惩戒违反公约的行为——包括将国际人道法条款纳入国内立法、司法培训、检察机关指导规定、警务实践等,以便惩戒违反公约的行为并搜查、起诉或引渡相关行为人(第55、179、232段;另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刑事惩戒措施的法律专题概述)。

日内瓦四公约均规定了这些非常重要的要求,但《日内瓦第三公约》还规定了诸多各国在和平时期需要专门采取的切实的准备措施,以便在扣押和拘留战俘之前或期间尊重并确保尊重其义务,其中一些措施概述如下:

如何确定战俘身份?

《日内瓦第三公约》第4条规定了落于敌方权力下的哪类人员享有战俘身份;第5条规定,如果对战俘身份存有任何疑问,必须由主管法庭决定其地位。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评注所指出的,此种法庭必须根据国内法中的适当法律规则和规章(包括军事和民事规则和规章)予以设立,并且必须配有相关程序保障以及既定的组织结构和程序规则(第1125、1127、1128段)。各国必须制定法律或法规,以便能够迅速有效地设立此类法庭,而只有在和平时期做好准备,才能充分实现这一目标(第1126段)。

《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7条规定,"冲突之每一方对于在其管辖下有资格成为战俘之人,应为之制备身份证......〔此证〕遇要求时应由战俘出示之,但绝不得自其本人取去。"这种身份证可证明被拘留士兵的战俘身份。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注所述,"身份证可证明其持有者是正规武装部队的成员,并有权享有〔《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的待遇,而制服未必总能证明身份,在企图逃跑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第1816段)。这些身份证必须由本国政府"在适当的时候,最好是在和平时期"向所有士兵发放。"一国如在敌对行动开始前未发放身份证,则应在敌对行动开始时立即发放"(第1807段)。

在何地以及如何拘禁战俘?

应予解决的最大问题之一是在何地以及如何安置战俘(第1710段)。第15条要求拘留国应免费维持战俘生活并提供住宿和医疗服务。第23条规定,不得将战俘拘留于战斗或炮火可及之地,而且战俘应可进入与当地平民同等的空袭避难所。其他条款对拘禁条件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住宿标准(第25条)、饮食(第26条)、衣服(第27条)、卫生与医药照顾(第29条至第32条)以及娱乐、学习、运动与游戏(第38条)。必须在冲突发生前做好准备,以确保能够全部满足这些要求。

拘禁战俘可使用现有设施(但不得使用关押其他囚犯的现有监狱(见第22条,另见第1995段)),或者使用新设施,但必须在冲突之前制定规划和规章。必须制定规划以确保区分人员等级(第1746段),并为女战俘提供单独的监舍和卫生设施(第1747段)。除其他事项外,必须在冲突开始前决定并提供此类基础设施、设备、后勤服务、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预算及运作程序(第1983段)。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注指出,"第〔15〕条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保障;该条要求拘留国必须满足落于其手的战俘的所有基本需求。然而,应向战俘提供何种生活条件并采取何种标准取决于具体情况"(第1720段)。评注还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维持战俘生活所需的条件和标准还取决于关押的时间、地点和其他情况。例如,炎热潮湿的气候可能会增加患某些疾病(如疟疾)的风险,在安排住宿、医疗服务和药物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第1725段)。因此,在拘禁战俘之前,必须对每个设施的选址进行评估。

在存在某些自然风险的地区,可相应采取减轻影响的措施。评注中列举了一个值得注意的实例:"20世纪70年代初印巴冲突期间,战俘被关押在蚊子肆虐的农业地区;为应对这一问题,巴基斯坦向战俘提供了驱蚊喷雾剂"(第1991段)。此外,还应事先做好应对现有问题的后勤物流安排。

如何登记战俘?

为避免人员失踪并记录战俘的移送、死亡以及遣返情况,开展战俘登记工作至关重要。第122条规定,冲突各方以及可能收容战俘的中立国均须设立国家情报局,因此所有国家都应在冲突发生前妥善设立国家情报局。第122条规定"有关国家应保证战俘情报局备有必要之房屋,设备及工作人员以便进行有效的工作。"第122条还使用了"最迅速"、"尽速"、"在尽可能最短时期内"等措辞,表明记录并共享战俘信息的速度至关重要。为此,国家情报局最好在冲突爆发前就妥善建立起来(第4702段),或至少制定"其建立和运作的程序和机制"(第4710段)。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注所指出的,"本条以及四公约其他条款均未详细规定应予建立的国家情报局的性质、组织结构和工作方法"(第4709段),但评注对运作有效的国家情报局(第4712段)以及可采用的工作方法(第4710、4717、4718段)进行了举例说明。

战俘死亡时应采取何种措施?

第120条要求各国设立坟墓登记处,用以防备出现战俘死亡的情况。登记处必须对坟墓加以标志和登记。此类机构无需均称为"坟墓登记处",也无需仅由政府负责——例如,也可由武装部队负责——但它必须是官方机构(第4629段)。评注指出,"实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常设的军事坟墓服务机构,在和平时期负责维护战斗中阵亡的武装部队成员的坟墓"(第4630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注可能在该部分中最为明确地敦促各方在冲突前做好准备,即"在某些情况下,各方甚至应在敌对行动开始前就建立坟墓登记处,......在冲突期间甚或冲突结束时才建立,均为时已晚。因此,在和平时期就为设立坟墓登记处做好准备,是符合实际需要的。"(第4631段)。

如何看待战俘的民事能力?

第14条规定战俘应保有其民事能力,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行使其民事权利。正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注所述,"第54条保障了战俘因工作致伤而获得医疗证明书的权利;第68条对有关此类工伤的补偿要求作出规定;第77条规定拘留国负有准许为战俘准备、执行及转递法律文件并为此予以便利的义务;第120条载有关于作成和转递战俘遗嘱的规定"(第1694段)。例如,"长期在俘期间,尤其是拘留期不确定时,战俘可能希望行使有关家庭事务的权利,如结婚或离婚、收养或安排子女监护事宜或起草遗嘱"(第1699段)。必须为便利这些民事法律事务和制备相关文件做好准备。订立遗嘱和其他法律文件并非拘留当局的责任,但拘留当局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准备工作可包括,提供文具、法院文件、使用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的机会,并准许战俘咨询有关官员"(第3387段)。

结语

《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国际性武装冲突爆发后,冲突各方应尽速采取若干措施,包括将其关于一系列问题的法律法规告知敌方(第58段)。这些法律法规应在冲突爆发前就已通过或颁布。事实上,我们强烈建议应在任何冲突发生前,为本文所述所有事项作出安排。《日内瓦第三公约》可以充分协助政府官员和军事指挥官为俘获和拘禁战俘做好准备,该公约条款规定或预见了几乎所有实际措施。如果不做准备,就可能违反尊重并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特别是《日内瓦第三公约》所规定之义务,而且必将危及战俘的福祉。为确保在和平时期提前做好准备,(重新)了解《日内瓦第三公约》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评注刻不容缓。

 

* 凯利西亚娜·锡恩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部国际人道法咨询服务处的法律顾问。本文载于此次的联合博客专题研讨栏目,探讨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日内瓦第三公约》的最新评注(《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

* 英文文章原载于opiniojuris.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