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

普遍管辖权的范围与适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2014年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

2014年10月15日,纽约,联合国大会,第69届会议,第六委员会,项目83,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言。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感谢联合国大会给我们在第六委员会会议上发言的机会,发表我们对这一重要问题的看法。

普遍管辖权在有效执行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负有防止有罪不罚并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人绳之以法的首要责任。如果这类犯罪是由其国民实施的、在其境内实施的或者在其管辖之下,各国就有义务予以调查和起诉。如果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起诉在其境内或管辖之下被指控的犯罪人,而国际法庭又不能实施管辖时,就应由其他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为保证问责和解决有罪不罚这一缺陷提供一个辅助性的基础。

1949年《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确立了对那些构成严重破约的违法行为的普遍管辖权。其他国际文件,诸如《保护文化财产海牙公约》(1954)及其《第二议定书》(1999)、《禁止酷刑公约》(1984)、《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6)等,同样承认各国必须主张普遍管辖权以起诉包括在武装冲突期间实施的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习惯国际人道法,国家可以对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期间实施的战争罪行使普遍管辖权。

ICRC欣喜地注意到,许多国家已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确立了某种形式的普遍管辖权。在这些国家中,大多数已制定立法,授权对《日内瓦公约》及《第一附加议定书》的任何或混合严重破坏、违反其他文件以及犯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所列战争罪的行为行使这种管辖权。近期国内法院的决定及各国的立法倡议也显示出普遍管辖原则在实践中是如何适用的。
ICRC注意到,大多数针对战争罪确立了普遍管辖权的国家都为其行使附加了某些条件。最常见的是要求被告人与法院地国之间存在联系,如被告人出现在起诉国境内或者政府当局的同意。ICRC在根据联合国大会第68/117(2014) 决议提交给秘书长的报告中也强调了这一趋势。

尽管认可各国更好地规范普遍管辖权之适用的意愿,但ICRC确信,提起刑事诉讼或决定不起诉的条件应当在国内法中予以明确界定。这样的条件应当强化普遍管辖原则的有效性及可预测性,而不是限制其适用。

ICRC意识到执行普遍管辖权面临重大挑战,无论是在技术、法律、实践还是在资源方面。考虑到这些挑战,我们认为各国非常有必要保持能力建设方面的投入并制定适当的国内立法,从而依据域内和域外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来起诉战争罪。

这将震慑犯罪并允许在发生违法行为时起诉犯罪人。各国还应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协助,在对国际犯罪提起刑事诉讼方面相互尽最大可能提供协助。
推动预防并惩治战争罪是ICRC国际人道法咨询服务的主要活动。普遍管辖权是该进程的一个重要方面。ICRC因此通过习惯国际人道法和国家实施数据库以及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手册,在相关国家实践方面开发了专业的法律和技术资源。

ICRC重申,愿意支持各国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系统来终止有罪不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