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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原则的范围和适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2015年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

联合国大会,第70届会议,第六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发言,2015年10月。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欢迎联合国大会通过第六委员会和秘书长的工作持续关注普遍管辖原则的范围和适用问题。我们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在ICRC的协助下就这个问题准备的最新报告。

普遍管辖原则仍是确保预防并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关键手段之一。

履行这一义务要求采取积极的方法。如果国家发现,被指控实施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人正处于该国境内或在其管辖之下,该国就有责任确保这些人受到调查、起诉和审判。

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确立的"严重破约"制度规定,各缔约国具有搜捕被控曾犯或曾令人犯有严重破坏公约和议定书之行为之人的法律义务。各缔约国还必须将此种人,不分国籍,送交各该国法庭或送交另一有关之缔约国进行审判。

其他国际文件也为缔约国创设了类似的义务,对于严重违反这些文件所包含之规则的行为,授予其各自的法庭某种形式的普遍管辖权。这些文件包括: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1999年《第二议定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及2006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除此以外,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还有助于巩固习惯规则,各国可借此授予其法庭针对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普遍管辖权。这些行为特别包括: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之共同第3条的行为、严重违反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以及其他战争罪行,譬如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8条列举的那些犯罪。

为了加强遵守国际人道法,ICRC继续通过强调普遍管辖权,促进防止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以及实施适当的制裁机制。在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和其他国际犯罪纳入国内刑法与刑事诉讼程序方面,ICRC也向各国提供法律和技术上的援助。此外,ICRC还编写了技术文件,例如《国际人道法的国内实施手册》和示范性立法,作为帮助决策者、立法者、法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实施国际人道法的实践工具。而国际人道法的实施,一般来说,就是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更具体而言,就是适用普遍管辖权。

这些倡议符合2011年第31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的《第2号决议》,该决议提出了实施国际人道法的四年《行动计划》,旨在推动各国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纳入国内立法并予以惩治。

对此,ICRC查明已有100多个国家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确立了对战争罪的某种形式的普遍管辖权,并将这些信息录入其国内实施数据库供读者访问。尽管在2014和2015年,一些国家将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仅限于行为人出现在该国境内的情形时,但还有一些国家已制定了国内立法,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对境外实施的此类犯罪实施普遍管辖。

在调查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指控并起诉被控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者方面,国家负有首要责任。如果各国基于其他管辖权事由(属地原则、主动或被动属人原则或保护性原则)无法提起法律诉讼,那么主张普遍管辖权可作为一种有效机制,确保责任的追究并限制有罪不罚现象。

虽然认识到有效行使普遍管辖权可能面临的法律、技术和实践方面的挑战,但ICRC仍强烈鼓励各国找到克服它们的方法。ICRC进一步呼吁各国制定适当的立法,以便基于包括普遍管辖权在内的所有管辖原则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做出应对。

最后,ICRC将继续以极大的兴趣密切关注第六委员会以及其他联合国平台关于这一主题及相关问题的讨论,随时准备介入并支持国家在预防、惩治和应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方面所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