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联合国在不同时期都曾构想成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它于1993年及1994年设立了两个特设法庭,分别惩治在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自1994年起,国际社会就为设立一个对严重国际罪行(无论其在哪里发生)具有管辖权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开展了一系列谈判,并最终于1998年7月使《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在罗马获得通过。这一成就是多年努力累积的结果,同时也显示了国际社会确保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不会逍遥法外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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