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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对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违反(五)

 

法律与现实间的差异

国际法中没有空白

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不只是违反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从而导致国家责任,它们还可能构成国际犯罪,该行为本身就会导致个人刑事责任。

正如前文所释,在国际层面对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禁止是强有力且相当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在这方面已经完美。有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一直存在:例如,某个行为构成性暴力有更低的门槛吗?武装冲突期间何时实施性暴力会构成战争罪?构成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性暴力的严重程度有更低的门槛吗?强奸构成酷刑的概念在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的框架下应以相同的方式解释吗?不过,在实践中,这些灰色地带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

有人可能认为,即使国家实践和国际判例法已经澄清了大量问题,但是缔结一项新的具有拘束力的条约仍然有所助益。然而,考虑到如今已强有力的国际法律框架,且目前各国对制定新条约缺乏动力以及每一次缔约过程中所固有的风险,这样做可能得不偿失。

然而,国际法对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的禁止和罪责化却与武装冲突局势中此类犯罪的猖獗之间存在着令人震惊的差距。有观点认为不能将这种差距解释为国际法存在空白或缺乏明确性。目前,迫切需要的不是更多的国际法规则,而是在国内层面更好地实施既有规则,并在国内及国际层面有效起诉性犯罪的实施者。

需要更好地实施和起诉

禁止性暴力并将其罪责化的国际法规则如果在国内层面得不到适当实施就仍是一纸空文。这意味着,首先,国际法规则必须被纳入国内法;其次警察和军事部门的命令、守则、交战规则等也必须遵照国际和国内关于禁止性暴力并将其列为犯罪的规定。

然而,若想有效实施这些规则,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国家机构支持。安全部门需要配备人员并进行适当培训。警察和武装部队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以便国家公职人员能适用纪律和刑事制裁来预防和惩罚性暴力。他们还必须接受培训,以便在性暴力发生时能够进行分辨,保护居民免受非国家行为人实施的此类犯罪的侵害。司法系统需要配备人员并进行适当培训,以便能够调查性犯罪指控,起诉并制裁行为人。

在很多国家,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是被禁止并列为犯罪的,但对这类犯罪的起诉实际上并不存在。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时,受害者不愿诉诸法律是因为可能根本没有受害者可以援用的机制,或者可以预见到法律程序太过冗长。还有时,对国家机构缺乏信任也使得性暴力受害者对司法救济望而却步。司法系统可能也会因为错将性犯罪认作较轻的罪行而缺乏起诉的意愿。最后,还必须具备强有力的医疗体系,配有受过专门培训可识别性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帮助的人员。

国际刑法在过去20年间已取得巨大进步。但是,实践中针对性暴力的国际起诉仍然很少。例如,在"卢班加"案(Prosecutor v. Lubanga)中,就有一些批评意见认为:尽管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表明发生了针对儿童兵的大规模性暴力,但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并没有提起关于性暴力的指控。性暴力很少被起诉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其通常都是看不见的,并且在收集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实施了性犯罪以及辨认行为人方面存在固有的困难。另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国际刑事法院和法庭通常起诉的都是高阶官员,而在实践中,要证明他们需对其下属实施的性犯罪负责尤为困难,特别是如果他们没有发出过带有这种意思的命令而且只是容忍了性犯罪的话。为此,英国起草了一份《记录和调查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的国际议定书》,旨在通过帮助全世界国内和国际的法律从业人员调查和记录性暴力,从而终结对性暴力行为人有罪不罚的现象。它为实践中记录性暴力提供了指南并且解决了诸如记录/制定调查计划、找到幸存者和目击证人、证人证言、面谈和信息存储等问题。

消除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有些人还会说是乌托邦。但是,国家和人道工作者们不能屈服,因为性暴力既非无可避免,也不是武装冲突中固有的组成部分。

 

作者简介:

格洛丽亚·加焦利(Gloria Gaggioli)是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与国际组织系助理教授,曾于2011年2月至2014年9月担任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与性暴力有关的项目与研究。

译者简介:

李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武装冲突法和国际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