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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对恐怖主义有什么规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恐怖主义的立场是什么?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强烈谴责不分皂白且会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的暴力行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许多场合都表明了这一立场。

摘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物《国际人道法问答》

国际人道法没有规定"恐怖主义"的定义,但禁止在武装冲突中实施通常被视为"恐怖行为"的大多数行为。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武装冲突中作战的人员无论何时均应在平民和战斗员之间以及在民用物体和军事目标之间加以区别。这一"区分"原则是国际人道法的基石(见问题11)。专门旨在保护平民的许多国际人道法规则——例如禁止蓄意或直接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或禁止使用"人体盾牌"——都来源于此。国际人道法还禁止作为人质。在武装冲突中,针对平民或民用物体的蓄意暴力行为是否被描述为"恐怖行为"并无实际的法律意义,因为这类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

此外,国际人道法特别禁止恐怖主义"措施"和"恐怖主义行为"。《日内瓦第四公约》第33条规定:"集体惩罚及一切恫吓恐怖手段,均所禁止。"《第二附加议定书》第4条禁止针对未参加或已停止参加敌对行动的人的"恐怖主义行为"。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强调,无论平民个人还是平民居民都不得遭受集体惩罚,这种惩罚尤其明显地会使人陷入恐怖。《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还禁止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的行为:"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见《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1条第2款;《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3条第2款)。这些规定不禁止合法地攻击军事目标,尽管这也会在平民中散布恐惧,但禁止专门旨在使平民陷入恐怖的攻击——例如,在城市地区对平民展开炮击或狙击行动。

由于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期间,它不规制和平时期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然而,这类行为依然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尤其是人权法)的制约。不论行为人的动机为何,在不构成武装冲突的局势中实施的恐怖主义行为必须由国内或国际执法机构来处理。各国可以采取各项措施来预防或制止恐怖主义行为,例如情报收集、警务和司法合作、引渡、刑事制裁、金融调查、冻结资产或者对被控帮助恐怖嫌犯的国家施加外交和经济压力。

什么是所谓的"反恐战争"?
这是一个被用于描述一系列旨在预防和对抗恐怖袭击的措施和行动的术语。这些措施包括情报收集、金融制裁和司法合作;它们也可在武装冲突期间实施。我们通常所说的"全球反恐战争"在法律上如何归类是一个相当有争议的话题。尽管该术语在某些国家已成为日常用语的一部分,但仍有必要根据国际人道法加以分析,它到底只是一种修辞手法还是指代法律意义上的全球武装冲突。根据对现有事实的分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不同意正在发生全球战争;它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对被俗称为"反恐战争"的部分暴力局势进行法律分类。简言之,只要暴力达到武装冲突(无论国际性还是非国际性)的门槛,就应该适用国际人道法(见问题5)。在不构成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则应适用其他部门法。

例如,在2001年9·11袭击以后发起的反恐作战,其中很多具体情况都构成国际人道法所界定的武装冲突。2001年10月起由美国主导的联盟发起的阿富汗战争就是一个例子。《日内瓦公约》和习惯国际法规则充分适用于该国际性武装冲突,其中一方是美国主导的联盟,另一方是阿富汗。然而,在世界其他地区发生的被描述为"恐怖主义"的大量暴力行为是由松散的有组织团体(网络)或最多是有着共同意识形态的一些个人实施的。这些团体和网络能否被界定为某类武装冲突的当事方是值得商榷的。

"恐怖主义"是一种现象。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法律上,都不能针对一种现象进行战争,而只能针对确定的武装冲突当事方。因此,称其为多层面的"反恐作战"可能比"反恐战争"更加合适。

在反恐作战中适用于被拘留人的法律是什么?

1. 在作为反恐作战的一部分而进行的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如2002年6月新政府建立之前阿富汗的情形——基于有关该冲突的理由而被拘留的人受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的保护。

(1)必须给予被俘战斗员战俘地位,直至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实际敌对行动结束。战俘不得仅因参加敌对行动而遭受审判,除非可能犯有任何战争罪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被羁押至刑期结束。如果对一个被关押者的战俘地位有疑问,则必须建立主管法庭对此问题做出裁决。

(2)因迫切的安全理由而被拘留的平民必须给予《日内瓦第四公约》所规定的保护。不符合战俘地位标准的战斗员(例如没有公开携带武器的战斗员)或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所谓"无特权的"或"非法的"交战者)受《日内瓦第四公约》的保护,只要他们属于敌国国民。不同于战俘,拘留国可依据国内法针对这些人就其拿起武器作战的行为以及可能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他们可以被监禁至刑期结束。如果他们未受到起诉,一俟导致其被拘禁的迫切安全理由不复存在时,拘留国必须将其释放。

2. 在作为反恐作战的一部分而进行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基于有关该冲突的理由而被拘留的人受共同第3条、《第二附加议定书》(如果可适用的话)和习惯国际人道法相关规则的保护。人权法和国内法的规则对他们也适用。如果因为涉嫌犯罪而受审判,他们还有权享受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中关于公平审判的保证。

3. 在不构成武装冲突的反恐作战中被拘留的所有人都受拘留国的国内法和人权法的保护。如果因为涉嫌犯罪而受审判,他们还都受这些法律体系中公平审判保证的保护。

不得将任何在反恐作战中被俘之人视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法律保护方面不存在"黑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