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设法庭
自现代国际体系发端之初,国际法庭就一直存在,旨在解决国与国之间、有时是国家与其他国际参与方之间的分歧。然而,大体是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才设立了针对个人刑事案件的特设法庭来审理主要的国际罪行,即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自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之后,首个国际刑事法庭在20世纪90年代设立,旨在惩治前南斯拉夫冲突和卢旺达大屠杀中犯下的暴行。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及卢旺达刑事法庭都是由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
自那时起,还设立了特别法庭用以起诉国内和国际罪行。在科索沃、波黑、东帝汶、塞拉利昂、柬埔寨以及最近的黎巴嫩也设有此类混合法庭。
这些法律机制的发展仍是某些冲突后局势的重要特征。它们引发了持续的讨论,围绕是否有必要为寻求某国或某群体的和平与和解而不顾大量违反人权事件的受害者对正义的要求。
支持开展战后审判(已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或反人类罪提起指控的情况下)的观点是基于下列需求:作为未来和平共存进程的一部分,需要威慑犯罪,需要还受害者和受害群体以公正,需要确定事实真相。
目前,还不可能评估特设法庭在预防未来犯罪方面的威慑作用。没有足够证据加以证明,同样也无法证明法庭确定了事实真相。对于公众而言,较为清晰的是实现公正,但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将他们送上法庭方面仍然存在问题。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律师认为前南斯拉夫等法庭标志着实施国际人道法方面的关键一步。通过确定某些原则的习惯性质,填补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的空白,并灵活地阐释国际人道法的传统规则使其适应当代现实,这些法庭为国际人道法做出了贡献。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这些趋势表示欢迎,并非常高兴地看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创立对特设法庭构成了补充。
作为国际人道法的捍卫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通过发展国际刑法来终止有罪不罚表示支持,这些支持包括:鼓励各国实施必要法律以便在国内层面对抗国际罪行免于惩罚的现象,支持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个人责任国际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