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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武装冲突各方转让武器:法律的规定

武器、弹药和替换零部件的稳定供应助长了当今的冲突。为防止武器的广泛供应和滥用所造成的毁灭性伤害,维护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促进负责任的行动以及限制国际武器贸易仍然是紧迫的人道要务。

武器流入冲突地区会引发哪些人道关切?

尽管国际武器贸易监管从未像当今这样严格,武器和弹药仍在公开或秘密地流向一些最残酷的武装冲突。

武器转让助长武器的广泛供应和滥用,造成不可接受的人员伤亡,许多人失去生命,或因受伤或创伤永久改变了生活,也因此丧失生计,平民更是首当其冲地承受暴力带来的苦难。对武装冲突各方的武器供应控制不力,助长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行为,阻碍挽救生命的人道援助的提供。这种控制不力延长并加剧战争,甚至在冲突结束后也常常导致严重的不安全和暴力,包括针对儿童的暴力以及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暴力。这阻碍冲突后的重建、恢复与和解,以及人类和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

向武装冲突一方供应武器受哪些国际人道法相关规则的规制?

在全球层面, 《武器贸易条约》 (简称ATT)为规范常规武器、弹药和零部件贸易制定了共同的国际标准。《条约》的人道宗旨是减少人类痛苦,促进负责任的行动和国际武器贸易的透明度 ((第1条))。 《条约》第6条第7条 规定的要求和禁令旨在防止供应的武器用于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其他国际法的行为。其中,《武器贸易条约》要求缔约国评估转让武器用于实施或协助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风险,并在某些情况下避免转让武器 (见 “何时禁止向武装冲突一方转让武器?”)

某些区域文书也基于人道原因限制武器转让,并要求开展此类评估。例如,根据 欧盟第2008/944/CFSP号共同立场,欧盟成员国在申请武器出口时必须考虑最终目的地国是否尊重人权以及该国是否遵守国际人道法(标准2)。Such an assessment is also required to implement Article 5 of the 《中部非洲管制小武器和轻武器及其弹药和一切制造、维修或组装此类武器的零部件公约》 (《金沙萨公约》)第5条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关于小武器和轻武器、其弹药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公约》第6条的执行也要求开展此类评估。

关于某些类型武器的条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对向武装冲突方转让武器的行为施加了额外的具体禁令和限制(见:“何时禁止向武装冲突方转让武器?”)

这些文书补充了源自各国在一切情况下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这一义务的现有武器转让限制(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1条;《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 第1条 。另见 第31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决议2,行动计划,目标5(第33页)))。因此,如果转让武器明显助长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各国必须避免转让武器,而且必须在其权力范围内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国际人道法。

各国在一切情况下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是《武器贸易条约》(序言)的一项重要原则。缔约国在执行《武器贸易条约》和武器转让区域文书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向正在进行的武装冲突的一方供应武器的国家,在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方面可被视为尤有影响力,因其有能力提供或拒绝提供作战手段以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能因为从武装冲突一方进口武器或其他原因而享有影响力。国家必须利用这种影响力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特别是在存在可预见的可能违反国际人道法的风险的情况下。附加条件、限制或中止武器转让是武器转让国预防和制止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可行方法。即使在供应的武器并未涉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时,有影响力的国家也必须采取积极行动。

何时禁止向武装冲突一方转让武器?

《武器贸易条约》和国际人道法都不禁止向正在进行的武装冲突一方转让武器。然而,它们禁止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此类转让,并且一些国家出于国家法律或政策原因,避免向正在进行的武装冲突的当事方转让武器。

《武器贸易条约》 缔约国在明知武器、弹药及零部件将被用于实施战争罪或其他国际犯罪的情况下,不得批准这些武器、弹药及零部件的出口、进口、过境、转运和中介活动(第6条)。缔约国也不得出口那些极有可能被用于实施或协助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武器或物项(第7条)。

同样,上文提到的欧盟第2008/944/CFSP号共同立场《中部非洲公约》《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公约》 的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禁止向正在进行的武装冲突的一方转让武器(见:向武装冲突一方供应武器受哪些国际人道法相关规则的规制?

此外,由于各国有义务在一切情况下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1条),如果存在可能助长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明显风险时,所有国家都不得向武装冲突一方(无论是国家武装团体还是非国家武装团体)转让武器。

基于人道原因禁止某些类型武器的特定武器条约包括明确禁止在任何情况下绝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转让相关武器。禁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条约(《禁止核武器条约》 (第1条)、 《生物武器公约》 (第3条)、 《化学武器公约》 (第1条))以及 《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 (第1条)和《集束弹药公约》 (第1条)都是如此。因此,禁止向武装冲突各方转让这些武器。同样,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经修正后的第二号议定书》(1996年) (第8条)也限制转让某些地雷。

各国在作出武器转让决定时应考虑哪些指标和信息来源?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彻底评估武器、弹药或零部件转让可能被用于实施或协助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风险,应包括调查:

 - 受让方过去和现在尊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的记录
 - 受让方通过正式承诺表达的意图,以及
 - 受让方是否有能力确保所转让武器或物项的使用方式符合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并且不会被转用或转移到可能用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其他目的地。

向参与正在进行的武装冲突的受让方供应武器,会带来具体和现实的危险,即所提供的武器、弹药或零部件可能被用于实施或协助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就武器转让风险评估而言,过去发生的孤立的违法事件并不必然反映接受方对国际人道法或国际人权法的态度。然而,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模式,或受让方未能采取适当步骤终止和妥善处理过去的违法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都应引起严重关切。近期违法行为未得到处理的证据通常表明存在明显风险。

在分别考虑每项指标后,应根据对局势的总体评估做出最终决定。评估应基于所有可用的公开和非公开信息,包括驻受让国的外交使团、军方之间交流、在受让国开展工作的联合国和其他机构的报告、媒体报道、国家人权机构的报告、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国际和国内司法当局的判决和决定,以及受让国的军事条令和指令。

• 了解更多有关 武器转让决定中适用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标准 的信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实践指南》,2016年)。

国际人道法是否禁止向非国家武装团体转让武器?

无论是《武器贸易条约》还是国际人道法,一般都不禁止向武装冲突中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或其他非国家实体转让武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禁止此类转让(见:何时禁止向武装冲突一方转让武器?),并且一些国家出于国家法律或政策原因,避免向非国家武装团体转让武器。 

其他国际法规则,例如禁止干涉他国内政和关于某些武器类型的条约,可能禁止向非国家行为方转让武器。 

无论受让方是国家还是非国家实体,都必须对所转让武器可能用于实施或协助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军事援助形式向盟友或可信赖的伙伴转让武器是否应遵守这些规则?

《武器贸易条约》对出口、过境、转运、进口和中介活动(统称为“转让”)(第2条)做出了规定。本条约适用于所有形式的转让,无论其是否涉及商业交换。因此,《武器贸易条约》缔约国必须对任何政府间转让以及军事援助和礼品适用条约规定的转让标准。

同样,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适用于涉及武装冲突一方的一切情况下所有形式的转让,尤其是提供军事援助的情形。

豁免武器转让,包括以援助军事盟友、政治伙伴或属于同一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国家等形式进行的武器转让,而不进行彻底的风险评估,违背了《武器贸易条约》 第6条第7条 以及国际人道法的要求。

这些规则是否适用于“防御性”武器和 “非致命性”物项的供应?

任何种类的常规武器和军事装备都可用于实施或协助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行为。

《武器贸易条约》缔约国必须对条约范围内的所有武器和物项适用 第6条第7条 的禁令和要求(根据第234条),无论这些武器和物项在国家法律或政策中是否被定性为“防御性”、“非致命性”、“其他军事装备”或其他类别。

>各国在向武装冲突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或协助时,包括提供任何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时,都必须考虑到国际人道法,因为各国有义务在一切情况下都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1条 )。

与供应相关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风险和可用于减轻该风险的措施可能因所提供的物资类型而异,需要逐案进行彻底的国际人道法风险评估。无论武器或物项是如何指定的,这种评估都应包括对一系列背景敏感指标的调查,包括受让方尊重国际人道法的记录,以及其确保所供应物资的使用方式符合国际人道法的意图和能力。(见:各国在作出武器转让决定时应考虑哪些指标和信息来源?

武器零部件的出口是否受这些规则的规制?

《武器贸易条约》缔约国必须对条约范围内的零部件适用 第6条第7条 的禁令和要求(第4条)。《武器贸易条约》不规制非缔约国再出口零部件的行为,也不规制非缔约国将进口零部件整合成最终产品并出口该产品的行为。然而,根据《武器贸易条约》所做的彻底的国际人道法风险评估应包括调查接受方的意图和能力,以确保零部件不被转用或转让到可能用于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其他目的地或接受方。

根据国际人道法,如果向武装冲突一方转让零部件存在助长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明显风险时,各国必须避免向其转让零部件。当存在这种风险时,如果各国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向另一国或非国家实体转让的零部件将被再出口至该方或被整合成武器后出口至该方,各国同样必须避免向该国或非国家实体转让零部件。

在确保武装冲突一方尊重国际人道法方面,供应零部件的国家可被视为特别有影响力,因为它们有能力提供或拒绝提供修理武器并使其保持运转状态的手段。它们必须利用这一影响力来促进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特别是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可预见风险的情况下。附加条件、限制或停止零部件转让是武器转让国防止发生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实际手段。

缔约国在执行《武器贸易条约》和武器转让区域文书时,必须考虑到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

如何采取实际措施减少违反国际人道法的风险?

支持各国履行武器转让义务的可能措施包括附加条件、限制或停止转让,以及建立信任措施、能力建设项目和培训(如库存管理或国际人道法)、交付后核查、最终用户证书和保证。

各国应谨慎评估在当时的情况下有哪些措施可切实抵消违法风险。缓解措施只有及时、有力和可靠,且供应方和受让方有能力在实践中有效实施这些措施并善意行事,缓解措施才能减少违反国际人道法的风险。如果采取了缓解措施,但仍然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明显风险,各国必须避免转让武器。

武器接受方的保证是否足以减少违反国际人道法的风险?

以受让方提供正式保证作为武器供应的条件,例如在使用所供应的武器或物项时遵守国际人道法,或避免在人口稠密地区使用重型爆炸性武器,这有助于加强对平民和其他非战斗人员的保护。这种保证也可以作为受让方坚持尊重国际人道法意图的指标。

然而,应根据受让方的政策和实际做法谨慎评估受让方提供的保证。这种保证不能取代供应国对任何拟议转让进行彻底评估的义务(见:各国在作出武器转让决定时应考虑哪些指标和信息来源?)如果作出了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保证,但仍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明显风险,各国必须避免转让武器。

是否有义务审查以前发放的武器转让许可证?

如果缔约国了解到新的相关信息,《武器贸易条约》“鼓励”该国重新评估以前批准的出口许可( (第7.7条)。

此外,根据国际人道法,各国有义务防止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并在明显可能助长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情况下避免转让武器。这就要求持续监测武器贸易伙伴在实践中如何使用武器,并在发现新信息时审查现有许可证。如果信息表明存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明显或重大风险,则必须停止转让,并修改、暂停或取消授权。

《武器贸易条约》缔约国在执行该条约时必须考虑到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

各国在作出武器转让决定时是否可以考虑国家安全、自卫权或类似因素?

在实践中,各国关于向武装冲突一方提供武器的决定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外交政策、国家安全、接受国的自卫权或国际和平与安全等方面。

《武器贸易条约》也体现了这些考虑,该条约旨在减少人类苦难,促进国际和区域和平、安全与稳定(第1条)。该条约禁止缔约国违反其在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关于威胁和平、侵略行为和自卫权)所采取的措施所规定的义务,转让武器或物项(第6条)。出口武器的缔约国还必须评估武器或物项促进或破坏和平与安全的可能性(第7条)。

这些考虑都不能搁置或凌驾于尊重国际人道法的考虑之上,包括在武器受让方行使自卫权时也是如此。向武装冲突一方供应武器的所有国家都需要在各级,包括最高政治级别的武器转让决定中适当考虑对国际人道法的尊重。

事实上,如果转让的武器有用于实施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明显风险时,很难看出这些武器如何能对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另见:以军事援助形式向盟友或可信赖的伙伴转让武器是否应遵守这些规则?

武器供应国是否被视为武装冲突当事方?

根据国际人道法,一个国家并不能仅因为向交战方供应武器或军事装备而成为武装冲突一方。

一个国家向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一个交战国提供武器,并且对另一个交战国诉诸武力,例如有效参与对该国的军事行动,那么这个国家本身也成为该冲突的一方。

一个向参与武装冲突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武器的国家,当该国资助该团体并为其配置装备(例如配备武器),同时协调或帮助该团体军事活动的总体规划,从而对该团体施加全面控制,那么该国本身也成为冲突的一方。

了解更多关于武器供应国在何种情况下会成为涉及受让国(《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第250段及以下 )或非国家武装团体( 第298段、第302段及以下以及第440-444段)正在进行的武装冲突的一方。

依照国际法,违反这些规则转让武器的后果是什么?

向武装冲突一方转让武器的个人,包括政府官员和企业员工,在某些情况下,若其所供应的武器用于实施战争罪和其他严重国际罪行,该个人会因 协助实施战争罪 和其他严重国际罪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武器贸易条约》缔约国可能会因违反条约义务而承担国际责任。各国可能因违反其在一切情况下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而承担国际责任(国家责任条款》第12条,国际法委员会)。

此外,向武装冲突一方供应武器的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能会因帮助或协助该方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国家责任条款》第16条,国际法委员会)或维持严重违反源自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义务的情况(《国家责任条款》第41.2条,国际法委员会)而承担国际责任。

向武装冲突一方供应武器的防务公司的责任是什么?

《武器贸易条约》不直接适用于防务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及其员工或代表。然而,有许多原因促使私营商业实体需要仔细评估并有效降低其活动导致或助长违反国际人道法或侵犯人权行为的风险。

1. 私营企业不遵守《武器贸易条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并执行的国家法律和法规(第14条),例如未能遵守武器转让许可证条款,会面临刑事、民事或行政执法措施。

2. 各国根据国际人道法有义务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实体尊重国际人道法。各国为履行这些义务而制定的国家法律和其他措施通常规定了个人和公司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3. 代表私营企业行事的个人在其活动与武装冲突有充分关联时,会直接受到国际人道法的约束。如果冲突一方使用所提供的武器实施战争罪或其他国际罪行,向武装冲突一方提供武器的个人可能会根据国际法承担刑事责任。除了对企业实体的声誉风险外,国家法律通常还包括一般条款,规定雇主(包括公司)对其员工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4. 商业实体有 尊重人权的一般企业责任 ,例如在《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