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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与其他法律部门

在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互为补充。然而,它们是不同而且相对独立的,战时法(或国际人道法)规制作战方法而诉诸战争权则涵盖战争的起因。人权法和难民法则与国际人道法有重合的地方。

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国际人道法仅在武装冲突中适用而人权法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都适用。

各国需要采取行动确保这两个法律部门得到尊重和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国面临严重公共威胁,可以中止某些人权。但各国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中止基础的核心人权。

国际人道法中没有任何条款允许一国放弃该法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尊重国际人道法。

国际难民法保护并援助那些越过国际边境的人。它是人权法的补充;如果难民身处武装冲突地区,它也对国际人道法构成补充。

国际人道法的基础包括1949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海牙公约和一系列规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尤其是规制武器使用的条约。日内瓦公约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负有捍卫国际人道法的职责,有义务促进国际人道法得到尊重和实施。

人权法通过各种国际性法律文件得到了发展。其中包括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全球和区域层面上都确立了人权法的实施机制。

难民法的起源是1951年关于难民身份的公约。对难民法的实施开展国际监督是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职责所在。

国际人道法(战时法)也与诉诸战争权不同,后者禁止各国之间使用武力并对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加以界定。诉诸战争权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并通过联合国机制加以实施。

无论诉诸战争权所涵盖的有关武装冲突合法性或预防武装冲突的争论结果如何,各国都有义务尊重并确保国际人道法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