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受暴力局势影响民众的其他法律体系

在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和其他法律制度互为补充。然而,它们又各有不同且相对独立,尤其是战时法(亦即国际人道法)规制作战方式,而诉诸战争权则涵盖战争的起因。人权法和难民法都有与国际人道法重合之处。

国际人道法与其他法律制度

在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法和其他法律制度互为补充。然而,它们又各有不同且相对独立,尤其是战时法(亦即国际人道法)规制作战方式,而诉诸战争权则涵盖战争的起因。人权法和难民法都有与国际人道法重合之处。

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都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国际人道法仅在武装冲突中适用,而人权法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均始终适用。 

各国需要采取行动确保这两个法律体系得到尊重和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一国面临严重公共威胁,可以中止某些人权;但在任何时候,各国都不能中止基础的“核心”人权。 

国际人道法中没有任何条款允许一国放弃该法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尊重国际人道法。 

国际难民法保护并援助越过国际边境的人员,是人权法的补充;如果难民身处武装冲突地区,则它也对国际人道法构成补充。 

国际人道法的基础包括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海牙公约和一系列规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尤其是规制武器使用的条约。日内瓦四公约规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国际人道法的捍卫者,负有促进国际人道法得到尊重和适用的职责。 

人权法通过各种国际性法律文件得到了发展。其中包括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全球和区域层面上都确立了人权法的实施机制。

难民法的起源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负有进行国际监督的职责。 

国际人道法(战时法)也与诉诸战争权不同,后者是禁止各国之间使用武力并对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加以界定的国际法。诉诸战争权由联合国宪章所规范,并通过联合国机制加以实施。 

无论就诉诸战争权所涵盖的武装冲突正当性或武装冲突预防有何争论,各国都有义务尊重并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