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是两个互不相同但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二者均关注对生命、健康和尊严的保护。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时期;而人权法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均始终适用。

In Lima, Peru, a training exercise on the use of force and human rights includes a simulation of a suspect's street arrest.

国际人道法与人权法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是两个互不相同但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二者都关注对生命、健康和尊严的保护。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时期;而人权法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均始终适用。 

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都适用于武装冲突。二者在适用上的主要不同在于后者允许一国在面临紧急局势时中止某些人权,而前者却不能被中止(《日内瓦第四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然而,一国不能中止或克减那些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不遭受酷刑、不人道处罚或待遇、奴役或劳役的权利,罪刑法定及法不溯及过往原则,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

各国都负有尊重和实施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法律义务。遵守国际人道法要求一国出台国内立法以履行其义务,培训军队并起诉犯有严重破坏国际人道法行为之人。人权法也包含一些类似条款,要求一国采取立法和其他适当措施来实施人权法规则并惩治违法行为。 

国际人道法的基础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海牙公约和一系列规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如禁止激光致盲武器、地雷和生化武器的条约)以及习惯法。 

国际人权法更为复杂,与国际人道法不同的是,它还包括区域性条约。最重要的全球人权法律文件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其他相关的全球性条约还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预防和惩罚酷刑及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条约,以及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和对妇女歧视的条约,和有关儿童权利的条约。 

欧洲、美洲、非洲和阿拉伯地区都已经通过了区域性人权公约和宪章。 

在武装冲突中,人权法补充并巩固了国际人道法提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