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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与人权法的异同

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是两个不同但互为补充的法律部门。它们都关注对个人生命、健康和尊严的保护。国际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适用而人权法在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都适用。

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都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它们在适用上的主要不同在于国际人权法允许一国在面临紧急局势时中止某些人权。国际人道法却不能中止(《日内瓦第四公约》第5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然而,一国不能中止或克减那些任何时候都必须尊重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禁止酷刑和不人道处罚或待遇、奴隶制及奴役非法化、罪刑法定及法不溯及过往原则以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利。

各国都负有遵守和实施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法律义务。国际人道法要求一国通过国内立法来履行其义务,培训军队并将那些犯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人交付法庭审判。人权法也包含一些类似条款,要求一国采取立法和其他适当措施来实施人权法规则并惩治违法行为。

国际人道法的基础包括日内瓦公约、海牙公约、附加议定书和一系列规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如禁止激光致盲武器、地雷和生化武器)的条约以及习惯法。

国际人权法情况更复杂,与国际人道法不同的是,它还包括区域性条约。最重要的全球人权法律文件是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其他相关的全球性条约还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关于预防和惩罚酷刑及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条约,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和对妇女歧视的条约,或有关儿童权利的条约。

欧洲、美洲、非洲和阿拉伯地区都已经通过了区域性人权公约或宪章。

在武装冲突局势下,人权法补充并巩固了国际人道法提供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