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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战争权与战时法的区别

国际人道法或战时法是规制作战方法的法律。国际人道法是纯人道的,它努力限制战争所造成的苦难,不涉及诉诸战争权所涵盖的有关战争合法性、理由或预防等问题。

战时法与诉诸战争权之间的明确区分出现时间相对较晚。二战结束十年后,这些术语才逐渐在有关战争法的辩论和文章中普遍起来。它们包含的概念在之前的法律辩论中当然也出现过,但这些术语的使用并没有明确区分。

国际人道法旨在尽可能地保护并援助战争受害者,以此来限制战争造成的苦难。因此,该法不考虑诉诸武力的原因或合法性,只应对冲突现实。它仅规制冲突中那些引发人道关注的方面,被称为战时法。不管冲突因何而起,也不管任何一方所支持的目标是否正义,该法条款都适用于交战方。

诉诸战争权(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律)或避战法(关于预防战争的法律)试图限制国家之间使用武力。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他国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第二条第四款)。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规定,只有在自卫或遵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的情况下,该原则可以有例外。

当发生国际性武装冲突时,往往很难确定哪一国犯有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人道法的适用不包括对犯罪方的谴责,因为每一方都会自称是侵略的受害者,这样做会引起争议,导致人道法无法实施。并且,国际人道法旨在保护战争受害者及其基本权益,不论他们属于哪一方。这就是战时法必须独立于诉诸战争权或避战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