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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诸战争权和战时法?

 

摘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物《国际人道法问答》 

诉诸战争权是指国家诉诸战争或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武力的条件。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家间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例外(自卫及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是诉诸战争权的核心内容(见题为"关于禁止战争"的文本框)。

战时法调整武装冲突交战各方的行为。国际人道法是战时法的同义语;它力图在武装冲突中最大程度地减轻痛苦,尤其是尽可能保护并援助所有武装冲突受难者。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交战各方,不论冲突的起因为何,也不考虑冲突各方交战的理由是否正义。若非如此,就不可能实施国际人道法,因为每一方都会宣称自己是侵略行为的受害者。此外,国际人道法旨在保护武装冲突的受难者,无论他们属于哪一方。这就是为什么战时法必须独立于诉诸战争权。

禁止战争

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诉诸武力还没有被视作违法行为,而被视为一种可接受的争端解决方法。

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以及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白里安—凯洛格公约》) 皆致力于宣布战争为非法。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顺应了这一潮流:"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但《联合国宪章》支持国家在面临一国或多国侵略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授权,联合国安理会也可决定集体使用武力,以应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为。

国际人道法与"保护的责任"

"保护的责任全球中心" 于2008年成立,它在发展和推动"保护的责任"这一概念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保护的责任"被定义如下:

"保护的责任是一项力图确保国际社会在面对灭绝种族和其他严重践踏人权行为时不再袖手旁观的原则。在2005年联合国大会期间举行的世界首脑会议上,保护的责任得到了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的承认。该原则规定:首先,各国有义务保护其公民免遭大规模暴行;其次,国际社会应在这方面提供援助;再次,如果有关国家未能采取适当行动,广大国际社会就要承担起这一责任。保护的责任应被理解为各国首脑对所有面临大规模暴行威胁的人做出的一项庄严承诺。"

保护的责任概念意味着,如果一国明显未遵守保护其居民免受灭绝种族、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危害人类罪这四项特殊罪行侵害的义务,国际社会就有责任共同采取行动来保护这些人民。此类行动可采取外交、人道措施或其他和平手段等多种形式;还可将使用武力作为最后诉诸的手段,但仅在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之后。尽管保护的责任有时被称为一项"新兴规则",但它并非要求国际社会承诺的一项具有拘束力的法律义务,而是一种政治手段。

国际人道法没有为在国际关系中诉诸武力的合法化提供依据。它也不禁止国家出于人道目的使用武力。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只能依据诉诸战争权来判断。但应当指出的是,保护的责任之理论基础与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同根同源,在某种程度上它们都强调国际社会有责任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并预防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战争罪和其他国际罪行)。在保护的责任这一语境之下,使用武力还可被视为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9条明确指出的与联合国合作采取共同行动的形式之一,该条规定"在严重违反本公约或本议定书的情形下,缔约各方承诺在与联合国合作下按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共同或单方行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遵守中立的基本原则,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出于保护的责任而进行的军事干预。它对国际社会所采取的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措施也不发表任何意见。但至关重要的一点是:以保护的责任和/或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为由而使用武力,必须遵守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相关义务。换言之,在以保护的责任为由开展行动的情况下,参与武装冲突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必须始终尊重国际人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