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与政策相关议题与讨论

空战和海战

国际人道法规制所有武装冲突局势,无论是陆战、海战还是空战。然而,一些条约和习惯法专门适用于海战和空战。

A ship at sea firing artillery while three other ships follow behind.

空战、海战与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和原则规制所有武装冲突,无论战场是在陆地、海洋还是空中。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条约和习惯法专门规制海战和空战的某些方面。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海战主要由海牙公约和习惯法来规制。然而,一战期间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尤其是潜艇的使用和对中立船只的攻击,引起人们对于国际人道法如何得到适用的质疑。二战期间,任意攻击医院船和运载救济物资的红十字船只的行为再次引发了思考:习惯海战法中军事需要和人道需求之间的平衡是否得到尊重。

平民安全、海上封锁以及海上禁航区等问题在福克兰/马尔维纳斯群岛海战、两伊战争和海湾战争中不断涌现。然而,国际社会并没有考虑制定新的专门规制海战的重要条约,反而是在1994年,政府专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多个国家红会以及其他专家共同制定了《圣雷莫手册》这本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南。

该手册主要重申并更新了国际人道法在适用于海战时的解释。

该手册基于日内瓦四公约的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并通过界定何为军事目标,澄清了区分原则如何适用于海战。军舰是军事目标,直接协助敌方军事行动的辅助船只和商船都属于军事目标。 

手册列举了会导致非军事船只成为合法军事目标的各类活动,其中包括布设水雷、运载部队、搜集情报、军队护航、拒绝停船或接受搜查以及运载规模可观的军备物资等。 

同样,该手册也列出了不能攻击的船只,如医院船、沿岸救护艇、运送战俘的船只、仅运送平民的客轮、沿海捕渔船和救生艇等。 

手册本身主要关注武装冲突期间国际人道法对海战的适用。而国际公法中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则由1982年《海战法公约》来规制。但是,手册确实重申了在国际人道法所规制的禁航区等问题上不能对该法置之不理。

与海战相比,空战相对更为现代。在飞机之前出现的热气球及其在战争中的应用在1899年得到规制;但直到20世纪初,飞机才真正被用于战事。 

飞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广泛使用。英国战场就是空战阵地;太平洋战事完全取决于海军和空军的紧密配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实施的空袭夺去了许多平民的生命,使各方意识到必须制定相关规则,最终促成了《日内瓦第四公约》以及后来的附加议定书的制定。 

虽然直到今天,各国仍然没有通过有关现代空战的特定规则,但国际人道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显然适用。例如,空中轰炸必须符合国际人道法原则,必须区分军事目标和平民,而且必须考虑比例原则。 

此外,禁止使用各类武器(如化学和细菌武器)的国际公约也与空战直接相关。 

海战和空战行动期间,各方有义务避免对陆地或海洋环境造成不必要的破坏,不得无故剥夺平民赖以生存的谋生手段。国际人道法还保护文物免受空战或海战的破坏。

适用于海战和空战的具体规则

适用于陆战的国际人道法一般原则(其关注重点是避免伤害非战斗员和平民财产)也适用于空中和海上的作战行动。然而,海战和空战都有其特点,需要一套特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包含于条约和习惯国际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