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财产与国际人道法
在战争期间文化财产受到两种保护。
首先,由于文化财产通常属于民用性质,所以国际人道法有关保护平民财产的一般性条款均适用。
其次,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规定要认可每个民族的文化遗产并给予特殊保护。这一规定在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中得到了补充,如今也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
悲惨的现实是,数个世纪以来,许多艺术品在战争中不知所踪,文化遗址遭到破坏或损毁。虽然自人类文明之初就有各种形式的习惯法规则保护文化财产,但第二次世界大战所造成的破坏才促使国际社会行动起来,为文化财产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
1954年《海牙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保障其本国文化财产免受武装攻击的破坏。例如,可将这些文化财产转移出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军事行动的地区,或避免将军事目标设在靠近历史文化遗址的地方。
武装冲突各方不得攻击文化财产,而且必须避免对这类财产造成附带损害。禁止将文化财产用作军事目的。
然而,《海牙公约》确实也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攻击文化财产可能是合法的,即如果文化财产被变为军事目标,那么出于“军事迫切需要”可以对其实施攻击。
占领国必须保护其控制下的文化财产免遭偷盗、掠夺或侵占。如果出于保护目的将文化财产转移出被占领土,则必须在敌对行动结束后将其归还。
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发生的事件,国际法还禁止将摧毁文化财产用作威胁被占领土居民的手段或报复方法。
《海牙公约》各缔约国有责任实施公约条款,并将对文化财产的保护写进其国内立法。而且公约还要求各国巩固各项条款,以防出现违法行为。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负责监督条约的遵守情况,并协助保护和保存文化财产。
1954年《海牙公约》在订立之后的60多年中,确定了清晰的法律框架。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1998年《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及1999年的《〈海牙公约〉第二议定书》都进一步巩固了这一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