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下的平民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及此后的许多冲突中,平民都是战争的主要受害者。平民总是在战时饱受苦难,但二战的暴行,如大屠杀、不分皂白的攻击、驱逐出境、劫持人质、抢劫和拘禁,导致平民伤亡惨重。为应对这一局面,国际社会于1949年通过了《日内瓦第四公约》。
1949年之前,日内瓦公约已为伤者、病者、遇船难者和被俘战斗员提供保护。而这部所谓的“平民的公约”承认战争不断变化的特性,并为任何不属于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之人规定了法律保护。这些保护还适用于平民财产。此后,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得到通过,对《日内瓦第四公约》予以加强。
国际人道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人道地对待敌方部队控制下的平民,不得予以歧视。他们必须受到保护,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酷刑和谋杀。而且, 如受到起诉,平民还有权获得符合所有必要司法保障的公正审判。
对平民的保护也延伸至帮助平民的人员,尤其是医务人员和提供食品、衣物和医疗物资等必需品的人道或救济组织。交战方必须为此类组织提供准入。尤其是,《日内瓦第四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特别规定交战方应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便利。
虽然国际人道法不加区分地为所有平民提供保护,但某些群体享有特殊保护。在战时,妇女和儿童、老人和病者,以及逃离家园的国内流离失所者或难民均极为脆弱。国际人道法禁止以恫吓、暴力或使人陷于饥饿的手段强迫民众流离失所。
在武装冲突中,家人常常离散。各国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预防,且必须采取行动,通过提供信息,为寻人活动提供便利,来使家庭成员恢复联系。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为平民提供广泛的保护。但在过去50年间,主要问题在于条款的适用。无论是国家,还是非国家武装团体,均未充分履行其义务。在几乎所有武装冲突中,平民仍在遭受过分的伤害。
在一些冲突中,平民成为攻击目标,并遭受了可怕的暴行。此等行径完全忽视了日内瓦四公约的根本——尊重人的生命。因此,我们继续向各国施压,要求其遵守并确保遵守国际人道法原则,尤其是有关保护平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