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军事占领的开始和结束

军事占领是一项持续性行为,在此过程中占领法得到适用,因此确定军事占领的起止时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而且也更容易让人理解什么是军事占领。上述关于军事占领状态的判断标准也是衡量军事占领开始和结束的重要依据,不过军事占领形态的多样化增加了这种判断的复杂性,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说明。

1. 占领的开始

一般而言,符合军事占领法律标准的事实状态一旦确立,占领即告发生,占领法规则开始适用于被占领土。不过,在有其他外部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做出这种判断并不容易。最初在设计军事占领制度时,占领被视为敌对行动和即将签订和平条约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但是准确地判断入侵何时转换成占领则是一个非常技术性的问题。不过入侵本身不构成占领,同样,军队过境或越境打击他国领土内的武装分子也不构成军事占领,譬如2006年7月12日黎以冲突爆发后,以色列军队进入黎巴嫩境内打击真主党武装就不构成对黎巴嫩的占领。

某一领土是否被占领只是一个事实问题,它不要求占领方或任何其他方宣布占领状态的存在,否则占领国很可能通过这种手段规避自己作为占领者应承担的义务,因此《海牙第四公约》和《日内瓦第四公约》都没有作出这样的要求。2003年爆发的伊拉克战争证明了这一点。2003年5月1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美国及其盟国在伊拉克的主要作战行动已经结束,此时英美联军已实际控制伊拉克全部并实际行使占领者的权力。但直到5月8日英美两国常驻代表在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中才声明两国将严格履行其在国际法下的义务。[1]据此,联合国安理会于5月22日通过第1483号决议,正式"确认两国作为统一指挥下的占领国('管理当局'),根据适用国际法,具有特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从法律的角度将,英美两国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以及安理会第1483号决议只是对既存占领状态的确认,而并非占领开始的时间。英美联军对伊拉克的占领最迟也已于2003年5月1日开始了。[2]不过从实践的角度讲,如果占领国能够宣布占领状态,对占领法的适用是有益的。

在某些情况下,军事占领的开始也不是因为外国的武装入侵而引起的,也可能是因为外国驻军的期限超过了国际协定或其他授权规定的时限,从而在超期范围内构成了占领。譬如,1920年起南非当局根据国际联盟的授权对纳米比亚(西南非洲)实行委任统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45号决议结束了南非的委任统治,改由联合国直接托管。但是南非当局一直驻留纳米比亚。1970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276号决议,宣布南非当局继续留在纳米比亚是非法的,要求南非政府立即将其行政当局撤出纳米比亚。1971年,国际法院发表"南非不顾安理会第276(1970)号决议继续留驻纳米比亚对于各国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南非继续留驻纳米比亚是非法的,南非有义务立即从纳米比亚撤出其管理机构,从而终止对这一领土的占领。由此可见,本来合法出现在纳米比亚的南非当局在1966年10月28日委任统治结束后变为占领者,上述日期即使占领开始的时间。

因此,在判断军事占领是否开始时,除了必须要考虑军事占领状态的判断标准外,个别情况下还要考虑其他国际法律文件或者情势。

2. 占领的结束

军事占领结束后,占领法的适用即告终止。传统的观点认为,当占领者撤出某一领土或被驱逐出某一领土,占领即告结束。不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些实践表明,占领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占领国的军事力量全部撤出,如二战后盟军对德国的占领和美国对日本的占领。

通过对20世纪以来军事占领现象的分析,可以看出军事占领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结束:

(1)军事力量的完全撤出

例如根据1955年5月15日英、美、法、苏四国在维也纳签署的《奥地利国家条约》,二战后四国对奥地利持续十年的占领结束,同一天奥地利宣布自己为永久中立国。1955年10月24日,最后一批盟军部队撤出奥地利,次日奥地利成为完全自由和主权的国家。以色列1982年结束对埃及西奈半岛的占领也是这种类型。

(2)通过条约结束占领

二战后,盟军结束对德国的占领和美军结束对日本的占领都是这种情形。1952年5月,美、英、法同西德签订了相互关系条约,结束了三国对西德的军事占领并恢复其国家主权,同时规定了三国有长期驻军的权利。接着,法、意、荷、比、卢、西德六国在巴黎签订《欧洲防务集团条约》,西德成为该条约成员国。但1954年法国议会投票否决了这一条约,使欧洲防务集团的计划流产。1954年9月,美、英、法、意、加、荷、比、卢和西德九国外长在伦敦开会,决定先吸收西德和意大利参加布鲁塞尔组织,然后西德再参加北约。法国在得到英国继续在大陆驻军,西德不制造原子、生物、化学和其他大型武器的保证后,缓和了对重新武装西德的反对立场。10月,在伦敦会议的基础上,九国继续在巴黎举行会议并签订《关于结束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占领制度的巴黎议定书》,终止对西德的占领制度,而美、英、法继续在西德驻军。1955年5月5日议定书生效后,对西德的占领结束,西德同时加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苏联对东德的占领也随着东德加入华沙条约组织而结束。[3]美国对日本的占领则于1952年4月28日《对日和约》的生效而告终,占领结束后,美军仍然驻留日本。

(3)通过移交权力而结束占领

英美联军即是通过这种方式结束对伊拉克的占领的。2003年5月8日,英美联军建立临时权力机构,正式全面系统地行使占领国的权力,而此时伊拉克原政府已彻底被推翻。2004年6月1日,伊拉克临时政府组建,并于2004年6月29日承担管理伊拉克的全部责任和权力。6月30日,英美对伊拉克的占领结束。[4]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仅仅是交战占领的状态结束。2004年6月5日,伊拉克临时政府总理在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中请求多国部队继续驻留伊拉克,美国对此予以回应时表示"为了继续为安全作出贡献,多国部队必须继续在赋予部队及其人员完成任务所需地位的框架内行使职能......多国部队各构成部队仍决心,自始至终按照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在内的武装冲突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事"。[5]安理会第1546号决议也确认了这一点。由此可见,英美联军对伊拉克的军事占领已由交战占领转为平时占领。当然,如果当地的情况改变,也就是说,如果领土在地方当局未同意的情况下,再次处于外国军队的控制下,那么就会重新构成交战占领。

军事占领也可以在很例外的情况下结束,即被占领土所属国自愿将该领土割让给占领国,由于主权的转让而导致占领自然结束。不过这种实例在现代国际法的实践中十分罕见。

[1] UN Doc.S/2003/538.

[2] 2003年4月25日,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暗示,当战争被宣告结束时,美国将成为占领国。

[3] 参见[德]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主编:《国际公法百科全书》(第三专辑——使用武力、战争、中立、和约),中山大学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译,陈致中、林致平校,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2-75页。

[4] 参见联合国安理会第1546(2004)号决议。

[5] 参见2004年6月5日"伊拉克临时政府总理伊亚德•阿拉维博士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以及同日"美国国务卿科林•鲍威尔给安理会主席的信",安理会第1546号决议附件。

 

作者简介

李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军事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涉台法律研究会理事、并担任第二届空军法律战专家组成员(2015年6月—2020年6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主要著作包括:《军事占领制度研究》(独著)和《国际条约法》(合著),参编《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研究》,并发表论文和译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