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在当前面临的挑战——占领问题
国际人道法规定,一国对其没有主权的领土实施未经许可的实际控制即为占领。1907年《海牙章程》第42条对占领的定义如下:“领土如实际上被置于敌军当局的权力之下,即被视为被占领的领土。占领只适用于该当局建立并行使其权力的地域。”
作为国际人道法的一个分支,占领法规制敌军部分或全部占领一国领土的行为。1907年《海牙章程》、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及其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均包含规制占领问题的法律条款。
根据占领法,占领国并没有获得对被占领土的主权,需要尽可能地尊重被占领土的现有法律和制度。应假定占领是暂时的,且占领国应维持被占领土的原状。
一般说来,占领法力图在占领国的安全需求以及被占领国和当地居民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该法律致力于确保保护生活在被占领土上的平民,并保障其福祉。占领国的责任包括:履行义务确保当地居民获得人道待遇并满足其需求、尊重私有财产、管理公共财产、确保教育机构的运行、确保医疗服务的存在和运转、允许开展救济行动并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公正的人道组织开展工作等等。反之,为了履行这些重要责任并同时确保自身的安全,占领国也被赋予重要的权利和权力,可在必要时对当地居民采取某些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