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军事占领制度的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17日至2009年1月18日,以色列军队对巴勒斯坦加沙地带的哈马斯武装发动了代号为"铸铅行动"的大规模军事打击,在23天的军事行动中,人们通过媒体经常会看到或听到一个词汇——"占领"。由此再回溯到21世纪初的两场大规模武装冲突,即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和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我们会发现"占领"一词更是被频繁提及。那么,什么是占领?国际法上是否有关于占领的具体制度?如果有,这种制度又是怎样的?人们对这些问题鲜有问津,但往往这些被忽视的内容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军事占领的性质

提到"占领"[1]一词,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军事占领",人们往往都有一些不好的联想,通常和"侵略"、"奴役"等联系在一起。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或者至少理解的有些片面。历史上,军事占领确实和战争紧密相连,而且占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吞并他国的领土。因为在国家主权理论产生之前,国家被认为是封建君主的私有财产,国家领土可以作为礼物随时赠予他人并任意买卖和分割,因此,当时"一条通常的原则认为,只要通过占领就立即导致主权的变更"。但自从1648年威斯特法利亚和会之后,国家主权原则开始确立,领土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整性神圣不可侵犯,通过战争手段占领他国领土进而予以吞并的行为不再得到国际法的认可。军事占领逐渐成为一种临时性行为,而并不导致被占领土主权的转移。一个国家即使全部领土都被敌人占领,其作为一个法律实体也依然存在。更宽泛地讲,被占领土的政治地位不因军事占领而发生改变。

军事占领制度的萌芽

战争法的形成和发展对军事占领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在此之前,"交战国占领的敌国领土在各方面都被看作是该交战国的国家财产,因此该交战国及其居民可以为所欲为。它可以用火与剑破坏该地区,没收该地区的一切公私财产,杀害居民,或把他们掳走,或迫使他们宣誓效忠"。欧洲三十年战争期间,开始有人主张对战争加以限制,因为如果没有任何限制,战争很容易演变成毁灭性的暴行。[2]之所以出现这种主张,是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战争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是实现政治目的或政策的工具。既然如此,只要能实现预期目的,就没有必要给敌对的个人或财产带来额外的痛苦或损害,因此就需要对作战的方法和手段施加一定的限制。正如让·卢梭所言:"战争只是给予为取得胜利所必须采取的破坏。这些原则不是格老秀斯的发明,也不是诗人魅力的产物。它们来自事物的性质,是基于理性的结果。"[3]在这种理念之下,取得敌国领土实际控制权的占领国不再是征服者或奴役者,而被视为该领土在占领期间的临时管理者,它有责任恢复和保证被占领土的安全和秩序以及保证被占领土内居民必要的生活条件。这是建立军事占领制度的直接原因。

现代军事占领制度的建立

19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法一直在试图规制占领军的行为,而有关军事占领的规则正是作为战争法的一部分发展起来的,被专门称为"占领法"。1874年《关于战争法规和惯例的国际宣言》(《布鲁塞尔宣言》)就有了关于军事占领的若干规定,并构成了1899年和1907年两个关于陆战的《海牙公约》的基础。1899年的《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首次专设一章对军事占领作出规定,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稍作修改后予以沿用,由此形成了关于军事占领的基本法律框架。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第四公约》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占领法规则,1977年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又细化了该公约的相关规定。上述公约构成了占领法的主要渊源,也是研究军事占领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军事占领与中国

军事占领离中国并不遥远,甚至密切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大量领土处于日军的占领之下,期间曾发生过严重违反占领法的行为,应为这些行为负责的人在战后受到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军事法庭的审判和惩处。还有一个更为典型的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曾请求中国派遣部队共同参加对日本的占领,并留出名古屋等地供中国占领军驻扎。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决定派遣曾在越南河内担任接受日本投降任务的荣誉一师和荣誉二师合编成的六十七师前往,并与美国签署了《中国驻日占领军备忘录》,进一步确立中国驻日占领军有关运输、地位、任务、权益以及与各国占领军之间的相互关系。但由于解放战争爆发,这支部队未能成行,中国距离占领国仅一步之遥。

[1] "占领"一词也曾经被用于描述一种领土取得的方式,即对无主地的占有,但是这种含义现在已无实际意义。

[2] 如"国际法之父"格老秀斯的一个著名论点就是应该对战争的进行予以控制。他认为,一种更高的道德要求战争的行为来遵循人道方面的基本原则。参见朱文奇著:《国际人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3] [法] 让·雅克·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2005年第17次印刷,第15页。

 

作者简介

李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军事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涉台法律研究会理事、并担任第二届空军法律战专家组成员(2015年6月—2020年6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刑法。主要著作包括:《军事占领制度研究》(独著)和《国际条约法》(合著),参编《国际法学原理与案例研究》,并发表论文和译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