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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武器

国际人道法禁止或限制某些类型的常规武器,旨在保护平民免受这些武器因无法区分攻击目标而带来的伤害,并保护战斗员免受没有军事意义的不必要伤害。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1980年《常规武器公约》。

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简称"常规武器公约")是基于国际人道法的一般规则制定的,这些规则禁止使用无法区分攻击目标的武器或会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苦难的武器。

该公约的禁止和限制条款主要体现在公约的五个议定书中。前三个议定书都是在1980年协商该公约时通过的;而第四和第五议定书分别是在1995年和2003年通过的。第一议定书禁止使用以产生无法用X射线检测到的碎片伤人的武器;于1996年经过修订的第二议定书规制地雷、饵雷和其他爆炸性装置的使用;第三议定书限制燃烧武器的使用;第四议定书禁止使用和转让专为造成永久失明而设计的激光武器。第五议定书规定,各国应建立法律框架,尽可能减少战争遗留爆炸物在战后局势中对人们造成的威胁和影响。

《常规武器公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能够不断扩充,并且可以通过新议定书来应对新武器的发展以及作战行为的变化。通过磋商和审议进程,各缔约国能够考虑修订该公约及其议定书并建议制定新议定书来规制现有议定书中没有涵盖的常规武器,例如就曾有缔约国提议制定有关反车辆地雷、小口径子弹和集束弹药的新的"常规武器公约议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