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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问答:什么是国际人道法?

摘自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出版物《国际人道法问答》

国际人道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它是国际公法的分支之一,包含一系列在发生武装冲突时适用的规则,即出于人道原因,设法保护那些没有或不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并对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换言之,国际人道法由国际条约或习惯规则(即源自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的规则)组成,其专门旨在解决因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直接引发的人道问题。

术语
"国际人道法"、"武装冲突法"和"战争法"可视为同义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组织、大学乃至各国政府往往更倾向于"国际人道法"(或"人道法")这一表述。


日内瓦法与海牙法

 国际人道法有两个分支:

  • "日内瓦法"是旨在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规则体系,例如丧失战斗力的军事人员和没有或不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平民
  • "海牙法"是确立交战者从事敌对行动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体系,它对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

国际人道法的这两个分支因其最初编纂时所在的城市而得名。随着1977年6月8日日内瓦四公约之两个《附加议定书》的通过,这两个分支合二为一,这一区分现在只具有历史和学术价值。

军事必要与人道
国际人道法是人道与军事必要这两个基本原则相互妥协的产物。这两个原则影响着人道法的所有规则。

军事必要原则只允许为实现冲突的合法目标所必需的一定程度和类型的武力,即以最小的生命和资源为代价使敌人尽快完全或部分屈服。但不得采取国际人道法所禁止的措施。人道原则禁止为实现冲突的合法目的而造成的一切不必要的痛苦、伤害或损毁。

战争决不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战争中的个人只是偶然成为敌人;他们参战的身份不是普通人,甚至不是公民,而是士兵......由于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因此杀害敌国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持有武器)是合法的;但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他们便不再是敌人或代表敌方,而又成为了普通的人,要伤害他们的性命就不再合法。

让·雅克·卢梭,1762年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规则
冲突各方无论何时都必须在平民与战斗员之间加以区分,以保护平民居民及其财产。无论平民居民还是平民个人都不得加以攻击。攻击仅限于军事目标。在选择作战方法或手段时,冲突各方没有无限制的权利。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武器或作战方法,禁止使用可能引起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或作战方法。

禁止杀伤投降或不再参加战斗的敌人。因此,应该尊重没有或不再参加敌对行动之人的生命及身心完整。这类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均应受到保护并给予其人道待遇,且不得加以任何不利区别。一旦条件允许,就必须搜寻、收集和照料伤者和病者。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工具和装备必须受到保护。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或红水晶是表明此类人员和物体必须受到尊重的特殊标志。

应尊重被俘战斗员以及处于敌方权力之下的平民的生命、尊严、个人权利及政治、宗教和其他信仰。他们有权与家人通信并获得帮助。在对他们提起的任何刑事诉讼中,都必须尊重其基本的司法保证。

 上述规则构成国际人道法的核心。为方便传播国际人道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问答形式阐释了这些规则。本出版物既无法律效力,也未试图以任何方式取代现行条约。

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

费奥多尔·马顿斯, 1899

上面这段话又被称为"马顿斯条款",首次出现在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二公约》)的序言中。它受出席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的俄罗斯代表费奥多尔·费奥多罗维奇·马顿斯教授的启发并以其名字命名。马顿斯条款的确切含义仍有争议,但通常被解释为:"国际人道法没有明确禁止并不自然意味着允许。"交战者必须始终牢记,其行动必须符合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