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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为执法武器的立场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出于执法目的,能用作武器的有毒化学品应仅限于控暴剂,这是早已被承认为合法的执法手段。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将控暴剂定义为“未列于附表中、可在人体内迅快产生感觉刺激或失能生理效应,而此种刺激或效应在停止接触后不久即消失的任何化学品”。

发展和使用其他有毒化学品作为武器(例如近年来,被称作所谓“失能性化学战剂” 的强效麻醉剂和镇静剂)会对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损害禁止化学武器的国际法,并可能导致化学武器重现武装冲突的危险趋势。ICRC认为,这些风险远远超过了任何可预期的行动收益。这一观点是基于多年的分析和专家讨论(包括ICRC在2010年和2012年举办的两次国际专家会议)而得出的。

从法律角度看,ICRC希望提醒人们: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化学武器公约》和习惯国际人道法均绝对禁止在武装冲突中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为武器。这也包括禁止把控暴剂用作战争手段。《日内瓦议定书》、1972年《生物武器公约》和习惯国际人道法还绝对禁止使用生物战剂和毒素作为武器。

在非武装冲突局势中,《化学武器公约》、《生物武器公约》、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麻醉品管制法律构建了一个互有交集的法律框架,对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为执法武器的问题加以规制。ICRC目前的观点是,除了《化学武器公约》中界定的控暴剂之外,该法律框架对于使用其他有毒化学品作为执法武器的合法性基本持否定态度。

基于对相关法律和风险的评估,ICRC 呼吁所有国家:

  • 做出一项政策决议(如果尚未做出),将有毒化学品用作执法武器的情形仅限于《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界定的控暴剂;
  • 颁布国内立法(如果尚未颁布),禁止为执法目的,将除控暴剂外的有毒化学品用作武器,并禁止为执法目的,研究、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任何不符合《化学武器公约》所规定之控暴剂定义的有毒化学品作为武器;
  • 在相关国内立法颁行之前,应颁布国内禁令,暂停研究、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任何不符合控暴剂定义的有毒化学品作为执法武器;
  • 在诸如《化学武器公约》、《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会议以及国际人权与麻醉品管制论坛等国际层面推广上述国内政策和立法,以确保形成禁止性的国际规则。